學分規定
一、 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三年,須修滿36學分(不含畢業論文6學分)。選、必修學分依該學年選課表(三年學程須修滿三科不同教師之課程)。
二、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,最多不得多於十二學分,第三學年每學期必選二科以上課程(四學分)。
三、屬學年制必修課程,上下學期必須修否則學分不計。
(詳細規定可參考教務規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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